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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租给市场的土地
莫名地“改姓”为村委

发布时间:2020-09-04 21:16:02 分类:百姓纪事

      

  如果不是建材市场被拆,或许柳州市燎原路鸡喇村第1组村民对自己租赁的土地被“改姓”村委一事,至今还蒙在鼓里。

  2000年,1组村民将属于该组所属的40亩土地租赁给人做建材市场(另有14亩租赁另一家公司),至2020年7月合同期满。有村民发现,他们原先出租的地块权属,莫名其妙地成了村委。

  “奇怪,当初签订土地租用合同时,是以我们1组和7组签订的,村委只是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履行见证和盖章手续而已。随后20年的租期中,租赁方一直按合同把相应的租金支付给我1组。”村民们进一步举证说,后来,双方因租金问题打起了官司,法院对1组租赁的土地权属进行了确认。他们就是不明白,这块地,为什么就变成了村委的了?  

  1

  补偿尚未谈妥

  市场便遭强拆

    

  发现此事,纯属偶然。

  2020年4月,有村民发现,1组村务多年未见公开,便在微信群里提出质疑,随即被踢出群。村民不服,便追问原因。1组组长兼村委副主任的欧某称,1组租赁给市场的土地,准备用来开发房地产。

  这么重要的事,为什么没有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面对质疑,欧某称这块地属村委所有,不属于1组所有,如何处理是村委自己的事,与我们1组无关。

  今年7月11日,应村民要求,1组召开了村民会议,讨论出租土地合同即将到期,如何处置资产的问题。欧某再次强调1组租赁给市场的土地,属村委所有。经村委与鱼峰区拆迁部门协商,拆迁部门同意支付给1组地面建筑物的补偿金2100万元如果大家同意,就签字确认,然后可领到补偿金,否则将没有补偿,市场也将被强拆。见村民反应不积极,欧某称,可以争取申请到补偿金3700万元,可村民们想签字同意时,欧某却改口称补偿金为2500万元。

  此言一出,立即在村民中引起了争议。大家认为,自己种了几十年的土地,怎么一下子就成了村委所有?况且,这补偿金怎么说改就改,而且前后数额相当这么大?而按市场目前的收益,该地块每年产值至少有600万元以上。如果按2500万元补偿,土地开发后出售,按商用房屋建筑的产权只有40年,平摊到40亩计算,每亩年收入仅1万多元,这显然过低了,况且连村民的安置问题都没提到,大家怎么会同意呢。为此,一些村民当场拒签。

  8月3日,建材市场原属于1组租赁地的竹木区(占地14亩),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遭到了强拆。

  8月上旬,1组村民向村委提出申请,表示想接收回所属的那部分市场,以便在政府开发前,能够继续经营,为村民增加点收入,遭到村委拒绝。村民决定,先把市场收回再说。8月7日上午,村民代表与柳州市广帮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帮公司)再次确认了合同期满后,该组出租给燎原建材市场的地面附着物及租赁的土地归1组所有,并签订了市场移交手续。

  然而,村民前脚刚办移交手续,8月25日一早,大批城管带着勾机,将市场封锁起来,随后开始强拆。有关部门称,3天内将封锁区域内的违章建筑全部拆完。此次强拆,属于1组租赁地的A、B、C、D的4个片区“无一幸免”。



          市场南头,即为25日被拆的店铺

  据了解,鸡喇村委共有8个村民小组。这个整体占地约90亩的建材市场中,权属分属第1组的共54亩(其中40亩为ABCD共4个区)。2000年,1组、7组和村委共同将各自所属的土地共约90亩,出租给广帮公司作停车场使用,为期30年。5年后,该公司改为建材市场,后被法院判令租赁期限改为20年(即从2000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14日)。年租金从开始几千元,后涨至80万元。

  经过多年的培育,该市场逐渐发展成一个具有300多户商家,经营人员达3000多人,集建材、石材、竹木、灯具装饰于一体的规模。

  2

  当天强拆现场

  组长笑着围观

  

  8月25日下午2时,鸡喇村燎原建材市场,通往1组所属的A至D区店铺已用警戒线封锁,禁止行人出入,数十名城管正严阵以待。整个市场显得冷冷清清。透过警戒线往南可以看到,数十间店铺已被拆毁,不时一两辆三轮车向外搬运东西。

  回忆事发一幕,一名店主仍心有余悸。8月25日一早,上百名城管、保安、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带着勾机,突然将市场封锁起来,不到两个小时,数十间店铺被捣毁。由于事发突然,店主们措手不及,导致店内的物品被严重损毁。店主冯先生愤而抵制,很快被制伏,然后被强行带离现场。

  然而,颇具讽刺意味的是,有人发现,1组组长兼村委副主任的欧某带着诡异的笑容,出现在拆迁现场,此举引起了村民的愤怒。“市场被强拆,我们1组的利益肯定受到损失,身为组长的欧某却笑着观看,他到底代表谁的利益?”



  而店主们受损同样严重。他们有的在这里经营了20年,少的也有几年以上。每家店内,均陈放着价值不菲的货品,有的高达数十万元。今年上半年,我国发生了严重的非冠疫情,店铺一度被迫关闭。结果刚恢复经营不久,又遭到强拆。只有一名店主比较“灵醒”(警觉),在拆迁前几天提前搬走,才得以幸免。

  “白天城管在还好一点,可到了晚上,一些盗贼乘机搏乱,混入市场里,强行砸开店门,将店里值钱的东西盗走。”店主们伤心地说,国家不是扶持人们自谋职业,大力发展夜摊经济吗?为什么我们光明正大的经营,却遭受这种待遇?  

  3

  调查发现

  土地已“改姓”村委

  

  既然土地权属归1组所有,为什么还会出现今天的争议?

  随着调查的深入,村民们很快就有了新的发现。在一份2018年柳州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不动产登记证复印件显示,该地块位于“鸡喇村燎原路东面建材市场南,面积为26933.81平方米”,权利类型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性质为“集体土地”,权利人为“柳州市鱼峰区鸡喇村村民委员会”。

  村民一估算,这一位置和占地面积,正好跟1组租赁给市场的40亩面积相符。但大多数村民仍蒙在鼓里。直至有人追问,欧某就才大家要求,于今年7月11日召开村民会议,提出市场即将开发,要求大家按补偿条件签字时,才引起更多人的警觉,遂进行调查,发现燎原路建材市场,已被政府部门列入旧城改造的招标公告。至此,1组市场租赁土地被“改姓”到村委名下的事,才为人们所知。

  按理说,一宗涉及几十户80多人的土地“变姓”,应该召开村民会议,至少2/3以上的人参加,并获得半数以上的人数通过方可有效。可事实上,这样的会议,村民称根本没有召开过。

  4

  村民拿出“铁证”

  推翻村委说法

  

  “在两次被强拆市场中,所涉及的54亩土地,历来是我们1组所有。”该组村民亮出一系列证据:

  证据一: “(柳州市)郊区羊角山镇鸡喇村委会与柳州市广帮公司所签停车场合同书” 的落款上,分别有羊角山镇鸡喇村第1、7小组村民代表签名,虽有村委法人代表柯茂利(时任村委主任)签名和村委公章,但据当年参与签字的1组负责人黎强证实,1、7组租赁土地时,由于两个小组均没有公章,按规定必须有村委法人签字盖章,合同才能生效(图片),当时村委只是客观上起到了见证人的作用。

  证据二:2005年,租赁方广帮公司将停车场改为建材市场后,2013年,1组和7组村民以该合同租金过低为由,要求取消合同,遭到租赁方反对,双方为此对簿公堂,官司一直打到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开庭审理后,判令广帮公司将租赁期改为20年,合同继续有效,不能取消【(见2013柳)市民二终字第296号】。判决生效后,广帮公司同意支付给1组的年租金提高至80万元。

  证据三:在法院判决前后的20年中,广帮公司一直按约定将租金支付到1组的对公帐户上。前期用现金支付,后改为银行转账。村民说,如果这块地属村委所有,为什么他们不敢来收取?

  证据四:在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判决书中,有如下文字表述:“一审法院查明,从上世纪六十年代起鸡喇村委将该块土地分配给鸡喇村1组及7组管理使用。”

  黎强老人解释,上文所指的地块,就是广帮公司在合同中写明的45亩土地,其中40亩为1组所有,另5亩为7组所有。“如果从上世纪六十年代算起,至2020年8月被强拆止,1组村民拥有该地块使用权的时间,已经长达半个世纪。”

  证据五:2000年与广帮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写着:“停车场内所有建筑物、水电设施、设备全部由乙方广帮公司出资筹建”;“合同期满后,上述地面附着物,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享有土地所有权,乙方不得转让他人。”合同中还确认,作为甲方之一的1组和7组,租赁的土地共有45亩(其中1组占40亩)。

  证据六:鸡喇村第1生产队跟同村第7生产队队长覃干华签订了一份“借用土地协议书”,同意甲方第1生产队借给乙方第7生产队覃干华龙泉山医院后围墙外的一块地,面积约10多亩,给乙方用作推塘养鱼、养猪及种植等,合同借用时间为1990年4月1日至2000年4月1日止(见下图)。



  对此,黎强解释,上文所称的第1、第7生产队,即现在的第1、7村民小组。此地块即为燎原建材市场内的竹木片区,此地也属于1组所有(占地约14亩,已于2020年8月3日被强拆)。

  以上事实表明,被强拆市场中的54亩土地使用权,属1组村民所有。作为1组组长的欧某,本应与村民们“团结一致”,可他在拆迁现场的表现,实在令人失望。

  5

  村委坚持认为

  1组只有经营权和管理权

  26日下午,几位1组村民代表就市场土地归属一事,向鸡喇村委主任孙巧侠提出质疑。孙反复强调,鸡喇村所有的土地,归村委所有,与1组没有关系。1组只有经营权和管理权,使用权和所有权属于村委所有。



  对于涉及租赁土地证一事,她没有正面答复,只是称这块地属于村委。

  一名黄姓女士问,如果这块地属地村委,为何20年的租赁租金一直由1组收取,而不是由村委收取?如果地属于村委,为什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认为这块地属于1组所有?

  面对黄女士连珠般发问,孙巧侠激动地站起来,她指着对方称,你不是这个村的人,没有资格向我提问。

  “我本来就是鸡喇村土生土长的人,且一直是享受着这块土地分红的股民,为什么不能问?”黄女士反问道。孙巧侠开始有点急躁起来,要把黄女士赶走,并报了警,现场一度失控。

  经民警协调,双方情绪才恢复平静。当村民问欧某,当天你在拆迁现场为何发笑时,欧某称,当时他正和其他村干为谈事而笑。

  至此,村民这次村委求解之行,以失望而告终。

  6

  租赁方澄清

  争议地是跟1组所签

  广帮公司一位刘姓负责人证实,当初签订租赁合同时,虽然有1、7两个组代表和村委代表三方签字,并有村委公章,但是跟1、7两个小组签的。而鸡喇村委作为农村基层组织,所有的生产队要办理什么,都要经过村委加盖公章方可生效,不存在(1组租赁地)是村委的地的说法。

  该负责人强调,1组租赁的土地开始是34亩,后因市场扩建,加上水沟的面积,一共有40亩(不含14亩竹木片区)。他确认,20年的租期里,该公司一直给1组支付租金。租金提高后,一般在每年8月,先支付20万元给1组,另60万元到年底支付完毕。当得知1组村民不知此事时,他表示惊讶,“啊,怎么这么重要的事,你们都不懂得?”

  对于市场被强拆一事,该负责人称以前在市场是贴有补偿通知的,但现在不知为什么没处理好就强拆。

  7

  相关部门称

  首次办证需开会讨论

  

  8月26日下午,鱼峰区自然资源局3楼综合办一名女工作人员介绍,据她所知,在办理土地使用证一事上,鸡喇村委也有,其他村民小组也办理有,不存在只有村委办证的情况。具体要问鱼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不过,如果是首次办理土地使用登记证,则需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取得代表通过后方可。

  村民找到鱼峰区政府办公室,欲了解拆迁安置问题时,一名工作人员称,这里不对外办公,建议找信访室反映。

  27日上午,村民代表就此事向柳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6楼咨询台投诉,工作人员认真地听取了村民意见,称还是头一次听说此事,她让村民留下资料,表示将汇报领导,作进一步核实。

  同日上午,燎原建材市场的店主,也收到一份“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告诫书”,上称店主使用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被依法强制拆除,要求店主们在收到告诫书之日起的15日内,立即自行清理完毕存放于被强制拆除的建筑标的物内所有物品,逾期未清理造成的财物损失自行承担。



  8    

  律师认为

  争议土地应属1组

  

  广西某律师事务所的苏律师说,城管先强拆后补发告诫书的做法,属程序违法。强拆对鸡喇村1组和燎原建材市场的租户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这两者与城管作出的强拆有利害关系。但城管未将拟作出的强拆处理决定及时告知,未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亦未事前向相关利害关系人送达涉案处理决定,属程序违法。

  城管依法应当履行向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即鸡喇村1组和承租户)进行入户调查取证、履行告知义务、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面催告、听取陈述申辩等程序,而城管局匆匆忙忙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之后再补发告知书,剥夺了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申请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对于争议地权属问题,苏律师认为,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4条“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的规定,由于鸡喇村1组组织机构不健全,所以尽管桂(2018)柳州市不动产权第0090302号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为鸡喇村村民委员会,但鸡喇村委只是代管而已,鸡喇村1组才是实际的土地权属所有人。


附相关资料:

  1、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完善营商环境评价机制,打造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亲商安商的舆论环境、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真心实意地为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服务。

  2、我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中征地工作程序相关规定:

  第3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第4条:“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第6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来源:今日头条 原载红豆社区柳州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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