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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连中国]家暴不是家务事,这些法规你得知道

发布时间:2019-11-29 17:34:11 分类:民生

[网连中国]家暴不是家务事,这些法规你得知道

于新怡、殷茵

2019年11月29日12:05

 

 

11月25日,“重庆美妆博主宇芽被家暴”一事引爆网络,引发网友热议。随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工作指引》,进一步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加大反家暴力度。

据全国妇联调查显示,中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存在家庭暴力。多年来,各地不断出台政策法规,给家暴者“立规矩”。截至目前,全国至少有24个省区市出台了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配套法规和政策文件共计247个。

2016年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并施行,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被纳入家暴范畴。北京、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浙江、山东、湖北、湖南、贵州等地也专门出台了反对家暴的文件。

其中,北京、上海、浙江在文件中特别强调,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家庭暴力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湖南在《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中,则着重强调了精神侵害行为,把经常性的侮辱、诽谤、宣扬隐私、跟踪、骚扰等行为纳入家庭暴力。安徽把反家暴工作纳入全省综治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根据《安徽省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意见》,安徽把加强家庭暴力庇护场所建设、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探索建立家庭暴力社会报告制度、建立家庭暴力分类统计制度等。

200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法研所通过发布《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为基层法院提供可操作的参考性办案指南;2012年3月,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试点工作延伸到刑事领域。

随着相关法规的完善,一些家暴受害者渐渐开始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但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家暴仍面临着维权困难的问题。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段凤丽指出,受害者如果表示自己曾遭受家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者要向法院提交自己曾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证据,如伤情鉴定书等,还要向法院证明伤情是配偶所致,且不是偶尔发生。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主张是真实的。然而,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大部分受害者在婚姻关系尚未恶化到离婚的边缘时不会对外诉说,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以致在离婚诉讼中,缺乏证明被丈夫家暴的证据,难以被认定为遭受家庭暴力。

为此,人民日报发表评论指出,保护受害者,还需进一步突破陈旧观念束缚,化理念为行动。对受害者来说,要勇于说不,决不能认为家丑不可外扬而忍声吞气;对社会来说,则需消除“家暴只是两口子吵吵闹闹”的偏见;对监管者来说,更需认识到批评教育并不能有效阻遏加害者,必须强化法治约束与惩戒力度。

小贴士:遇到家暴,你该这样做

1.首先可以向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上海、浙江、福建、山东、湖北等地的公安机关专门设立了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

在浙江,县级以上的妇女联合会还设有家庭暴力投诉举报电话,以便于及时受理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举报,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心理、法律咨询。

如果因遭受家庭暴力而无家可归,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浙江、安徽、福建、江西等地均设立了反家暴救助中心,能够为受害人提供相对独立的庇护场所和临时性的基本生活救助。

2.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受害者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包括: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当事人本人不便申请的话,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也可以代为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会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可以在24小时内作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申请人的可以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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