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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由公安来处理,为何法院去执行?

发布时间:2024-03-06 01:34:51 分类:深度报道

 

文/图 梅超人 

 

   “我们依法在发改委备了案,也签有厂房租赁协议,并按时纳税,为什么变成了不合法经营的了?”这是多年来,一直萦绕在吴福春心中难解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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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金月亮公司负责人吴福春


10多年前,他和另一家公司,为生产销售金月亮牌山茶油,将所得货款用于投资,建设广西500万亩高产油茶种植基地专项资金(该项目经发改委备案投资142.42亿元),最多时每天向国家纳税60多万元。岂料,他们创新的销售模式,却被当地警方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两公司查处,并扣押大批涉案财产。继而,两公司的3名高管,在未有任何被害人到法院认领被扣款物的情况下,分别被法院判处7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更令人不解的是,两公司名下3000多万款物在未移交法院的情况下,就被强制执行,至今去向不明。

两公司不服,于2022年7月19日,向南宁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2024年3月1日,这起令人瞩目的案件,终于等来了期待已久的听证会。

01/4

产销“长寿油”

被指控涉罪

据本案当事人赵德强、吴福春称,他们的金公司和昌公司共建500亩山茶油种植基地,已经巴马瑶族自治县发改委、三江侗族自治县发改委进行项目投资备案,故以巴马山茶油长寿品牌的影响力,开展生产销售。

为便于经营,他们分别成立广西金月亮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广西昌顺捷五富通贸易有限公司,变更为金月亮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金月亮公司)和昌顺捷五富通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昌顺捷公司),吴福春、赵德强分别为两公司负责人。2010年10月,3人经商量,决定以“企业+消费者+农户+基地”的产业化经营模式,连接消费者和林农,以销售渠道募集资金,来支持油茶基地建设,有效地促进油茶产业的发展,其中金月亮公司负责培育油茶种苗和山茶油的供应,昌顺捷公司负责山茶油的销售,共同合作完成油茶种植指标500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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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月亮公司已在广西发改云上备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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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月亮公司与林农所签的协议


据了解,金月亮公司下属共有3个分公司,分别是巴马事业区、巴马茶油厂和那傍林场。其中那傍林场负责良种茶油树的种植,巴马事业区负责产油厂的业务,那傍林场承担油茶树的种植。由于茶树未到挂果期,该公司便委托巴马县万力山花籽发展有限公司和巴马磨师傅长寿食品综合厂负责生产山茶油。金月亮公司以95元/盒的价格进货,再以188元/盒的价格,向昌顺捷公司出售。昌顺捷公司则以936元/盒的价格向社会公众销售。

02/4

支付劳务费

变“高额返利”

由于支付销售人员和种植户的劳务费的模式很有效果,昌顺捷公司的业务迅速扩张,短短几年,该公司已经国家市场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分公司299家,营业部1438家,参与种植和销售人数达17万多人,销售收入总额达4.89亿元,仅支付销售茶油和种植茶树的劳务费就达2.9亿元。这一正常现象,引起了广西警方的高度关注。2012年5月17日,河池、巴马警方采取行动,先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后因故不成立,改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赵、吴等人立案查处,并将公司及相关物品查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德强、吴福春和王立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赵德强、吴福春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王立群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其中赵德强、吴福春在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2013年4月17日,南宁市检察院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南宁中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德强、吴福春、王立群成立公司,套用国家发展油茶产业政策,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高额返利为诱饵,吸引社会公众高价购买山茶油,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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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审判决书中,均明确扣押款物由公安机关处理(右图为一审判决,左图为二审裁定)


赵德强及其辩护人提出,昌顺捷公司的购油返利活动,是正常的销售,面对的只是消费者,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意见。经查,从昌顺捷公司销售宣传、公开返利措施、返利情况及具体的财务事实等证据表明,参与本案其中的购油人员,既是消费者,也是投资者,昌顺捷公司的购油返利行为,是以投资返利为主要目的的融资行为,而不是简单的商品买卖行为。在销售活动中,参与人员所交纳的购油款,包含了对所谓的对山茶树的投资及将来对于销售收益的返利。该促销返利行为,是一种许以远期回报,募集公众投资的行为,符合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及表现。赵德强没有经过人民银行及相关金融部门的审批,公开向社会公众宣传并融资的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赵德强直接参与策划了本案产品返利模式,以高额为诱饵,对外销售山茶油为公司的主营业务,公司除了购油款和职工借款再无其他收入来源,所吸收的资金除了极少数用于茶树苗的种植外,大部分用于返利,以后续的资金填补前期的窟窿,非法吸收的资金规模巨大,社会危害极大;吴福春在与昌顺捷公司合作中,无论从产品销售模式、资金流向、对外宣传等方面来看,吴福春均参与实施了购油返利活动,对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负有共同责任。而王立群作为昌顺捷公司股东和副总裁,具体参与和组织了公司购油返利活动。

对被告人吴福春、王立群及其辩护人也提出,金月亮公司与昌顺捷公司,是两个独立的公司,双方只是买卖山茶油的关系,昌顺捷公司是否构成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其无头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认为,从产品设计到销模式、两家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资金流向、对外宣传以及金月亮营业部的经营等方面分析,被告人吴福春实际上参与实施了购油返利活动,对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负有共同责任。

最后,法院以三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了前述判决,并各处相应的罚金。

判决后,三被告人不服,向广西高级法院提出上诉,认为原判认定有罪的证据不能成立,请求改判无罪并返还被扣押的款物。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4

资产被拍卖

机器成“机泣”

判决生效后,2023年3月20日,南宁中院对外发布公告称,依据广西高院刑事裁定书的认定,金月亮公司向广西建邦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建邦公司)支付的购买茶油厂的670万元属犯罪所得,应予追缴后退还集资参与人。随后,将建邦公司卖给金月亮公司的巴马山茶油厂的机械设备进行拍卖,经2次开拍,最后成功拍出。

如今,12年过去,往昔忙碌的巴马茶油厂区,日为国家纳税60万元,如今税收归零。厂区杂草丛生,部分厂区已变成了当地交警部门的停车场和一家木材加工厂,厂里停满了违法被收缴来的车辆。原厂房机器锈迹斑斑,像在向世人哭泣自已的不幸遭遇。这一幕,让该厂的员工们看后五味杂陈,心痛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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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月亮公司与建邦公司所签的厂房租赁协议


2022年12月,金月亮公司曾将当地公安局诉至法院,表明该厂区权属属于该公司租赁所有,要求交警大队支付场地租金120万元,遭到交警大队的拒绝,理由是该场地已被南宁中院拍卖给巴马广瑞有限公司了。

04/4

强执被扣资产

有越级之嫌

法院强制执行拍卖两家公司款物,是广西警方扣押在案长达8年时间,一直未移交给法院(一、二审判决书也明确这一事实),引发了社会公众的广泛质疑。他们认为,该被强执的款物,包括巴马山茶油厂房,属于金月亮公司租赁建邦公司的合法资产,并已向巴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并非买卖。同时,被法院划走的1200多万元及9辆小轿车价值1100万元,一、二审法院裁判均未认定为两公司的涉案财产。为此,他们向南宁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于是,南宁中院召开了金月亮、昌顺捷、建邦三方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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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现场


会上,金月亮公司代理人广西望之辩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到庭听证,提出对南宁中院在执行本案中涉案资产(包括1200多万元资金、巴马茶油厂及车辆)提出了异议,其理由如下。

一、南宁中院并不是生效判决确定的执行人,该院对本案的执行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书主文第4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终审判决也维持了上述判决内容,即公安机关才是本案涉案款物的执行人和处置人。南宁中院虽然是一审的审判机关,但并不是判决书认定的执行机关,没有任何执行权。即本案人民法院没有执行依据,依法不能对本案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故应当依法撤销全部的执行裁定文书,将财产返还给相应的当事人。

二、判决书没有认定具体的涉案数额,本案也没有被害人证明存在损失。在判决书不能确定是不是违法所得,以及没有被害人的情况下,涉案扣押或查封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当事人

正常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应当统计具体被害人被骗的数额,以此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而本案只有一份财务鉴定,认定两个公司的营业收入。显然,不能将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往来数额,直接作为涉案数额。因为油茶也是商品。本案有如此多的店面对外营业,存在正常交易是正常的,也即可能存在大量消费者并不是基于返利,而是基于油茶本身的产品,购买该商品的自行消费使用的。本案中,仅查封的存款就超过1300万,还有其他厂房、车辆等物品,共计价值达3000多万元。这与审判机关认定的3至10年刑档,以及相对应的500万元以下的法律适用范围不相符

也就是说,在没有明确具体的涉案数额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哪部分冻结资产是违法所得,哪部分不是违法所得。如果本案存在明确的被害人,当然应当退赔给被害人,但恰恰没有被害人申报损失数额,这也是公安机关12年来无法执行的原因所在,这也间接印证涉案的扣押、冻结资产,是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法返还给当事人。

三、在一、二审判决书中,并没有判决处置涉案资产的具体方式,没有判决是否退还被害人、没收、继续追缴,人民法院不能在没有判决根据的情况下,私自执行涉案财产,而应当依法返还给无涉案的当事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无论一审、二审都没有明确涉案的具体数额,以及扣押款物的性质,且扣押的资产属于两家公司所得,而本案并不是单位犯罪,两家公司并没有被定罪。根据法人人格独立的原则,其公司的资产是合法资产。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涉案被害人的钱款的情况下,不能执行公司的合法财产。

四、建邦公司收取金月亮公司的680万元,是出租其巴马茶油厂给金月亮公司所善意收取的租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不属于执行程序中应追缴的财物,南宁中院对案外异议人的合法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故应当依法返还给无涉案企业。

1、建邦公司与金月亮公司系租赁关系而非买卖关系。2011年12月4日,两公司签订《资产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年(2011年12月4日至2031年12月31日),租金总额为680万元。该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具有法律效力。

而一、二审刑事裁判书,将金月亮公司和建邦公司的租赁关系认定为买卖关系,这是错误的。

2、建邦公司收取金月亮公司680万元租金,属建邦公司善意所得收入,也是基于市场行情。金月亮公司承租茶油厂后,生产山茶油销售,其向建邦公司按约付租金,建邦公司根本不可能知道金月亮公司交付的租金,是正常所得收入,还是涉嫌违法所得,我们也不能苛求该公司对此知悉。

3、金月亮公司销售山茶油所得收入,应属于其正当收入,其承租油茶厂所交付的租金,应属来源于其正当收入。假若因金月亮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福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就推定金月亮公司的所有收入和款项属于违法犯罪所得,这显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若是如此推定,那金月亮公司付出去的每一分钱那都有可能要追缴,如付给员工工资、农民山茶籽的货款、交纳国家税收以及新闻媒体宣传费用等等,这显然是不可能的,也就不能如此推定建邦公司收到的680万元的租金系金月亮公司的违法犯罪所得,这同样是错误的。

4、对于本案两名当事人赵德强和吴福春分别被判10年有期徒刑,其代理律师认为,本案法定刑为3至10年,这个刑档相对应的数额在500万元以下。而本案查封的存款,就超过1200多万。加上其他厂房、车辆等物品,价值总计在3000万多元。这与人民法院认定的涉案金额500万元以判处3至10年有期徒刑的法律规定是完全不相符

也就是说,本案在没有明确具体的涉案数额的情况下,更不能认定哪部分是冻结资产,哪部分是违法所得,哪部分不是违法所得。如果本案存在明确的被害人,当然应当退赔给被害人,但本案恰恰没有被害人申报损失数额。这也是公安机关12年无法执行的根本原因所在。

反过来说,公安机关12年来都无法找到被害人并返还资产或是退赔款项,这足以证明涉案的扣押、冻结资产是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

法院没有对听证会的结果当场作出决定,宣布择日作出决定,判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法院来强制执行合法吗结果如何,我们将试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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