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又有人喝酒死亡!家属索赔30多万,这次法院这样判!
柳州又有人喝酒死亡!家属索赔30多万,这次法院这样判!
柳州通 昨天
柳州又发生一起喝酒悲剧,并付出生命的代价!
同桌被死者家属索赔30万多元,小伙伴们注意了,聚餐喝酒
也容易出事!
融安的李某晚上连赶两场聚餐,与朋友举杯畅饮后
在回家下楼途中不慎摔倒,结果不治身亡!
为此,李某家属将6名酒友告上法庭,这次,法院这样判。
受害人李某与6名酒友都是朋友关系,相识多年。平时间,李某经常与他们聚会在一起吃饭喝酒聊天。
2019年3月10日下午17时30分,第一拨聚餐中的龙某邀请李某与其他3名酒友共5人到其家里吃饭喝酒。李某在这第一场聚餐中,5人共喝3斤约20度的自酿米酒,席间,没有发生相互斗酒、劝酒等行为。19时18分,李某告诉大家自己还有应酬后便离席。第一拨与李某聚餐的4名酒友均证实,当时李某离席时,神志清醒,不知道李某的具体去向。
(网络配图)
就在李某与第一拨朋友聚餐的同时,李某另外两名朋友吴、胡2人此时相约在吴某家中吃晚饭。当日下午18时20分,吴某用微信与李某通话邀请其来家中吃饭。不久,李某从第一拨聚餐地点来到吴某家里,当时饭局还未结束,吴某邀请李某入席继续喝酒。席间,李某和吴、胡3人也没有发生相互斗酒、劝酒等行为。
(网络配图)
几十分钟后,喝酒结束,3人喝咖啡继续聊天。不久,胡某先回家。当晚20时50分许,受害人李某说要回家,吴某用微信与李某的妻子通话,要求其过来接走李某,但李某妻子并没有来接人。之后,李某便自己回家,走到楼底时跌倒在地不省人事,路人及楼底住户发现后拨打120电话并报警。
后经医护人员检查,确诊被害人李某已无生命迹象,经过调查及现场勘查分析,公安机关作出的结论为:李某系重型颅脑损伤可能性大,其损伤属于意外。
(网络配图)
酒友意外身亡!两场聚餐,到底由谁来担责?
李某家属认为,6名酒友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李某的共同饮酒中,没有尽到因同饮而产生的劝阻、扶助、护送等安全注意义务,除受害人李某过度饮酒,自担50%过错责任外,其余赔偿责任应由6名酒友共同承担。
第一场聚餐酒友辩称:他离开时很清醒,说去赶二场,去哪里我们不清楚。
面对起诉,第一拨与受害人李某聚餐喝酒的4名酒友辩称:当时受害人李某喝了两杯酒,离开时很清醒,离开后去哪里,我们不清楚,第二天我才知道他出事了。而且李某在吃饭时和我们说他是来吃第一场的,等下还要赶第二场。
第二场聚餐酒友辩称:只是出于礼貌邀请他喝了一杯,之后叫人来接他、说送他我们都做了。
第二拨与受害人李某喝酒的吴、胡2位酒友则辩称:李某过来时,我们俩一瓶酒差不多喝完了,虽然发现李某来之前己喝了酒,但出于礼貌仍为李某倒上了一杯酒,之后就没有其他的劝酒行为,更没有强迫受害人饮酒,李某喝干那一小杯酒后就开始喝咖啡聊天,再也没有喝酒。而且,李某作为一个智商健全的成年人,明知饮酒之后容易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但他仍在一个晚上连续到两个朋友家喝酒,应当对本次意外事件的发生承担80%的过错责任。
同时,吴某还辩称:当时李某提出回家时,我出于安全考虑叫他先躺下休息,等酒醒后再走,但他认为自己没事,坚持要回家。在此情况下,我立即联系他妻子来我家接他回家,但他妻子没有来接。
而胡某亦辩称:我在走前还多次向李某表示可以送其回家,在他拒绝的情况下,我才独自离开。这说明我作为共同饮酒人之一,己对李某尽到了安全注意的提示义务,只是有事先行离开,无法再对其进行照顾。
判决:第一场聚餐酒友无责,第二场聚餐酒友担责!
受害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当能够正确认识和作出判断,而且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更应该有充分的了解,但是,其饮酒时不能自控,在几个小时内分别到2个朋友家里饮酒,而且是连续饮酒,直至醉酒失控,在没有人照顾、护送的情况下,强行独自行走回家,导致其下楼时摔倒致死,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自身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第一拨与受害人李某聚餐吃饭的4名酒友,喝酒时间不长,喝酒不多,席间没有发生强迫性劝酒、相互斗酒等行为,受害人李某离席时神志清醒,其明确告知去应酬喝第二场酒,但没有告知具体去向,对于之后受害人李某继续喝酒的情况,4名酒友不在场,毫不知情,因此,不负有劝阻、提醒、照顾等义务,对李某醉酒后下楼摔倒致死的损害后果,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判决认为:第二场聚餐酒友承担一定的过失责任
第二拨与李某聚餐喝酒的吴,胡2名酒友则明知李某已经饮酒,不但不提醒、劝阻,反而邀请其继续喝酒。胡某独自先回家,对李某放任不管,没有尽到一定的监护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受害人李某醉酒后说回家,吴某虽然通知李某妻子来接人,尽到了一定义务,但是,在李某的妻子不来接人,自己又无法照顾和护送的情况下,仍然让李某独自回家,最终导致李某下楼时摔倒致死的严重后果,也存在一定过错。因吴、胡2名酒友的行为已经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应当对受害人李某的死亡后果承担一定的过失责任。
综合上述事实,法院酌情确定吴、胡2人共同承担5%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经济损失35736.23元,其余责任由受害人李某自负。
血的教训,生命的教训!喝酒切不可贪杯!
共饮者一定要看护好醉酒者!也就是法官说的尽到“生命安全的注意义务”,不然,你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可怕的是,同样的酒后闹出人命的悲剧,此前时有发生!扩散出去,让所有人都看看!喝酒一定要适度,酒友一定要照看好同饮的小伙伴,被提醒到的请点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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