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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707:40
杭州林女士(化名)在刷剧时,发现剧中的女主竟然睡在自己家的一栋别墅里。随后,林女士将涉事的两部电视剧出品方、物业公司、播放平台等起诉至法院。
近日,宁波慈溪市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部电视剧的出品方赔偿林女士财产损失、房屋占有费等40余万元,被告宁波吾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以“拍摄、播出房屋场景的行为侵犯隐私权”提出的赔偿200万元的诉讼请求。
图据钱江晚报原告林女士代理律师、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王勤保在接受红星资本局采访时称,将提起上诉,“这个案子是全国第一例电视剧涉嫌侵权(私人空间),我们要把它打成典型”。被告之一宁波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代理律师、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杨永东则告诉红星资本局,此案并不构成侵犯隐私,“我们是有(被物业坑)的感觉”。买了豪宅多年闲置发现电视剧女主竟睡在我家林女士定居杭州,2014年11月,她以近3000万元购入一套建筑面积820平方米的别墅。房子原为样板房,精装交付。因别墅一直空置,考虑到通风、养护,林女士2015年与小区物业签订委托保管书,把钥匙交给物业。2017年底2018年初,电视剧《我和我的儿女们》经开发商同意进别墅拍摄;2018年1月,电视剧《大约是爱》剧组交给物业6万元使用费后进别墅拍摄;2019年9月,林女士在电视剧上看到剧中女主住进了自己家别墅。据清点,该剧涉及其别墅的镜头有60余处,林女士回家查看后发现屋内设施多处损坏。2019年11月,林女士向法院起诉《我和我的儿女们》出品方——宁波影视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公司、播放平台。去年3月第一次开庭时,林女士得知另一部连续剧《大约是爱》也在她家别墅拍摄。2020年12月,该案在追加被告强盛(上海)多媒体有限公司、浙江超凡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上海剧浪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后再次开庭。日前,宁波慈溪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部电视剧的出品方赔偿林女士财产损失、房屋占有费等40余万元,驳回原告以“拍摄、播出房屋场景的行为侵犯隐私权”提出的赔偿200万元的诉讼请求,认为出品方、播放平台不构成隐私侵权,原因是案涉房屋在购买前作为样板房向不特定公众展示,其结构、装修装饰、物品摆放等特征信息已经公开,原告购买后也未对结构、装饰装修做任何改变,不存在涉及原告人格特征与意义,或反映原告人身、身份相关私密信息的物品。宁波慈溪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天眼查App显示,被告《我和我的儿女们》出品方宁波影视艺术有限公司,背后大股东为宁波广播电视集团,占51%的股份,为疑似实际控制人。宁波影视艺术有限公司股权穿透图争议焦点:以前是样板房现在是不是个人隐私?红星新闻梳理发现,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两部电视剧是不是造成涉案房屋及装修损坏的直接侵权人?以前是样板房,但购买后未经改动的私人房产是不是隐私?法院认为,本案中两部电视剧的出品公司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林女士同意进入案涉房屋拍摄并造成房屋及屋内物品损害,应支付相应的占用使用费并赔偿相应损失。经第三方公司评估,房屋装修及物品等损失认定合计35万余元,法院判决由两部电视剧出品方各承担一半。另外,根据两部电视剧出品方提供的在房屋内的实际拍摄天数计算,判决两出品方各支付房屋占用费2.88万元、1.85万元。红星资本局了解到,《我和我的儿女们》虽未向物业公司支付租赁费用,但以片尾鸣谢该楼盘的宣传形式作为使用对价。而《大约是爱》则向物业先后支付了共6万元的相关费用。对于剧组进入案涉房屋拍摄电视剧的行为以及电视剧制作完成后授权播放中对案涉房屋场景公开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隐私权,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在购买前作为样板房,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物品摆放等特征信息已进行了公开,且购买后,该房屋的空间布局、装饰装修等未做任何改变,屋内不存在与原告人身、身份相关私密信息的物品,所以不构成侵犯隐私。判决书隐私权解释部分原告律师:要把这个案子打成典型“肯定要上诉的。”原告代理律师王勤保对红星新闻称,“这个案子是全国第一例电视剧涉嫌侵权(私人空间),我们要把它打成典型。”红星资本局了解到,该案件发生时,我国尚未颁布民法典,所以只适用当时的物权法,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现在民法典1032条对隐私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这里的隐私包括了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王勤保认为,虽然隐私权在过去的法律中不是很明确,但也可以参考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现在民法典把相关内容写进了法律条文,是可以解释参考的。“他(被告)这个逻辑是什么,你以前是小偷就永远是小偷。我以前是样板房不代表现在也是样板房啊。”王勤保认为,虽然侵权主体包括开门的物业,但是实际使用主体是影视公司,电视剧播出后扩大影响的也是影视公司,所以向影视公司索要侵犯隐私权赔偿的诉讼思路并没有问题。王勤保对红星资本局表示,原告主要有两大诉求,第一是财产本身的占用和损失,这部分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赔偿数额也比预期少;第二是侵犯隐私的诉求,包括下架视频、道歉和赔偿,均未得到支持。被告律师:有被物业坑到的感觉“我们是有(被物业坑)的感觉。” 被告宁波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代理律师杨永东对红星资本局说道,“因为我们当时认为物业是有管理权的,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不可能想到一个样板房会在个人名下,一般的样板房都是在房产公司名下对吧。”杨永东称,当时物业和房产公司并没有和影视公司说明房子已经过户到原告名下,影视公司认为已尽到相关注意义务。“而且我们是通过片尾鸣谢的方式,相当于给他做了广告宣传和推广,还没有收取宣传费,这又是一个充满正能量的电视剧,肯定对楼盘有一个正向的宣传。从这个角度考虑,后来出的事情根本在我们的意料之外。”杨永东补充道。红星资本局追问当时是如何选定的这家物业公司时,杨永东称是当地相关领导对接联系的。谈及本案中的隐私权争议焦点,杨永东认为并不构成侵犯隐私,“隐私权还是一定要跟人有关联的,它单纯的一个房子是不构成隐私的,如果跟你这个人没有产生关联,你隐私从何谈起?”杨永东认为,原告根本没有在房子里居住过,房子里没有任何跟原告有关联的个人信息,所以隐私权无从谈起。一审裁判文书显示,法院认为,两部电视剧的出品公司未核实案涉房屋权属,仅凭案涉房屋系样板房就推定房产公司或物业公司对案涉房屋享有相应的所有权或管理权,主观上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对本案另一个焦点,电视剧出品方是不是造成涉案房屋及装修损坏的直接侵权人问题,杨永东表示,“我们当时退场的时候物业已经检查过了,如果有损坏,当时就应该提出来啊,而且我们后续还有另外一个剧组来拍摄,如果有这么多的损坏,另一个剧组拍摄前肯定也要和物业交涉的。”杨永东表示,原告要上诉,他们也准备应诉。(来源:红星新闻微信)
图据钱江晚报
原告林女士代理律师、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王勤保在接受红星资本局采访时称,将提起上诉,“这个案子是全国第一例电视剧涉嫌侵权(私人空间),我们要把它打成典型”。
被告之一宁波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代理律师、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杨永东则告诉红星资本局,此案并不构成侵犯隐私,“我们是有(被物业坑)的感觉”。
买了豪宅多年闲置
发现电视剧女主竟睡在我家
林女士定居杭州,2014年11月,她以近3000万元购入一套建筑面积820平方米的别墅。房子原为样板房,精装交付。因别墅一直空置,考虑到通风、养护,林女士2015年与小区物业签订委托保管书,把钥匙交给物业。
2017年底2018年初,电视剧《我和我的儿女们》经开发商同意进别墅拍摄;2018年1月,电视剧《大约是爱》剧组交给物业6万元使用费后进别墅拍摄;2019年9月,林女士在电视剧上看到剧中女主住进了自己家别墅。据清点,该剧涉及其别墅的镜头有60余处,林女士回家查看后发现屋内设施多处损坏。
2019年11月,林女士向法院起诉《我和我的儿女们》出品方——宁波影视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物业公司、播放平台。去年3月第一次开庭时,林女士得知另一部连续剧《大约是爱》也在她家别墅拍摄。2020年12月,该案在追加被告强盛(上海)多媒体有限公司、浙江超凡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上海剧浪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后再次开庭。
日前,宁波慈溪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部电视剧的出品方赔偿林女士财产损失、房屋占有费等40余万元,驳回原告以“拍摄、播出房屋场景的行为侵犯隐私权”提出的赔偿200万元的诉讼请求,认为出品方、播放平台不构成隐私侵权,原因是案涉房屋在购买前作为样板房向不特定公众展示,其结构、装修装饰、物品摆放等特征信息已经公开,原告购买后也未对结构、装饰装修做任何改变,不存在涉及原告人格特征与意义,或反映原告人身、身份相关私密信息的物品。
宁波慈溪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天眼查App显示,被告《我和我的儿女们》出品方宁波影视艺术有限公司,背后大股东为宁波广播电视集团,占51%的股份,为疑似实际控制人。
宁波影视艺术有限公司股权穿透图
争议焦点:以前是样板房
现在是不是个人隐私?
红星新闻梳理发现,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两部电视剧是不是造成涉案房屋及装修损坏的直接侵权人?以前是样板房,但购买后未经改动的私人房产是不是隐私?
法院认为,本案中两部电视剧的出品公司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林女士同意进入案涉房屋拍摄并造成房屋及屋内物品损害,应支付相应的占用使用费并赔偿相应损失。经第三方公司评估,房屋装修及物品等损失认定合计35万余元,法院判决由两部电视剧出品方各承担一半。
另外,根据两部电视剧出品方提供的在房屋内的实际拍摄天数计算,判决两出品方各支付房屋占用费2.88万元、1.85万元。红星资本局了解到,《我和我的儿女们》虽未向物业公司支付租赁费用,但以片尾鸣谢该楼盘的宣传形式作为使用对价。而《大约是爱》则向物业先后支付了共6万元的相关费用。
对于剧组进入案涉房屋拍摄电视剧的行为以及电视剧制作完成后授权播放中对案涉房屋场景公开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隐私权,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在购买前作为样板房,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物品摆放等特征信息已进行了公开,且购买后,该房屋的空间布局、装饰装修等未做任何改变,屋内不存在与原告人身、身份相关私密信息的物品,所以不构成侵犯隐私。
判决书隐私权解释部分
原告律师:
要把这个案子打成典型
“肯定要上诉的。”原告代理律师王勤保对红星新闻称,“这个案子是全国第一例电视剧涉嫌侵权(私人空间),我们要把它打成典型。”
红星资本局了解到,该案件发生时,我国尚未颁布民法典,所以只适用当时的物权法,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现在民法典1032条对隐私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这里的隐私包括了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王勤保认为,虽然隐私权在过去的法律中不是很明确,但也可以参考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现在民法典把相关内容写进了法律条文,是可以解释参考的。
“他(被告)这个逻辑是什么,你以前是小偷就永远是小偷。我以前是样板房不代表现在也是样板房啊。”王勤保认为,虽然侵权主体包括开门的物业,但是实际使用主体是影视公司,电视剧播出后扩大影响的也是影视公司,所以向影视公司索要侵犯隐私权赔偿的诉讼思路并没有问题。
王勤保对红星资本局表示,原告主要有两大诉求,第一是财产本身的占用和损失,这部分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赔偿数额也比预期少;第二是侵犯隐私的诉求,包括下架视频、道歉和赔偿,均未得到支持。
被告律师:
有被物业坑到的感觉
“我们是有(被物业坑)的感觉。” 被告宁波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代理律师杨永东对红星资本局说道,“因为我们当时认为物业是有管理权的,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不可能想到一个样板房会在个人名下,一般的样板房都是在房产公司名下对吧。”杨永东称,当时物业和房产公司并没有和影视公司说明房子已经过户到原告名下,影视公司认为已尽到相关注意义务。
“而且我们是通过片尾鸣谢的方式,相当于给他做了广告宣传和推广,还没有收取宣传费,这又是一个充满正能量的电视剧,肯定对楼盘有一个正向的宣传。从这个角度考虑,后来出的事情根本在我们的意料之外。”杨永东补充道。
红星资本局追问当时是如何选定的这家物业公司时,杨永东称是当地相关领导对接联系的。
谈及本案中的隐私权争议焦点,杨永东认为并不构成侵犯隐私,“隐私权还是一定要跟人有关联的,它单纯的一个房子是不构成隐私的,如果跟你这个人没有产生关联,你隐私从何谈起?”杨永东认为,原告根本没有在房子里居住过,房子里没有任何跟原告有关联的个人信息,所以隐私权无从谈起。
一审裁判文书显示,法院认为,两部电视剧的出品公司未核实案涉房屋权属,仅凭案涉房屋系样板房就推定房产公司或物业公司对案涉房屋享有相应的所有权或管理权,主观上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对本案另一个焦点,电视剧出品方是不是造成涉案房屋及装修损坏的直接侵权人问题,杨永东表示,“我们当时退场的时候物业已经检查过了,如果有损坏,当时就应该提出来啊,而且我们后续还有另外一个剧组来拍摄,如果有这么多的损坏,另一个剧组拍摄前肯定也要和物业交涉的。”
杨永东表示,原告要上诉,他们也准备应诉。(来源:红星新闻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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