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停应急车道1分钟,被交警扣掉6分!
百色一男子不满处罚结果,将交警诉至法院
2022-05-08 07:04·中国法学会会员 优质本地领域创作者
“应急车道,凭什么不能用来应急?”广西百色,一男子因在应急车道上停留1分钟,被交警扣6分,罚款200元。男子不服,认为交警小题大做,遂一纸诉状,将交警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评理。(案件来源:广西百色人民法院)
男子名叫孙某,是一名“老司机”,在孙某看来,自己车技娴熟,驾龄长,违法的事跟自己就不沾边。可不巧,事发当天,孙某刚停下车,窗外就传来了“噔噔噔”的敲窗声,三声敲窗过后,交警责令孙某,“请将车辆熄火,配合检查!”#头号周刊#
孙某下车后,辩称车刚停下不到1分钟,请求交警大哥通融通融,但执勤民警坚持原则,对孙某作出了罚款200元,扣6分的行政处罚。
孙某表示不干了,应急车道难道不是用来应急的吗?于是,孙某拒绝在处罚单上签字,并以交警大队出具的处罚决定书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孙某认为:
首先,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应按照法律规定,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后,方可执勤,但前来的民警均未出示相关证件,因此,执法民警执法行为属不规范行为。
其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自己有权利知道处罚依据,并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就本案而言,自己停车原因系刹车严重缺水,由于停车区没有加水站,而自己停车的地点正好有两三家加水摊点,过往车辆均是在此处停车加水,但执勤民警并未听取自己的陈述和申辩,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另外,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有被告办案民警的签名或印章,但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没有执法民警的签名或印章,交警签字处为电脑直接打印。
综上,提出本案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某在应急车道上停车确实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以案普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的违章事件,接下来,小编带你一起探讨本案的法律知识。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6条规定,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
从执法记录仪记录的视听资料可知,本案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民警均已规范地身着制式警服,符合“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形。
2、本案交通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载明了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救助途径。
执法交警未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盖章,虽违反相关规定,但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系由执法交警梁某本人操作警务通移动终端作出,其在处罚决定书上打印名字而非签名或盖章,属于执法程序上的瑕疵,该程序瑕疵并不影响本案中孙某违法行为的成立,更不影响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
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2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非紧急情况时,不得在应急车道行驶或停车。
孙某诉称,因车辆严重缺水,而在应急车道停车加水,但根据执法记录仪显示,其仅仅是反复申辩因为接听电话刚刚停车,这也与其诉讼中提出的,系因车辆严重缺水而停车的主张自相矛盾,其行为已违反了非紧急情况下,不得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6条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者停车的,处200元罚款。
《机动车驾驶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6条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一次记6分。
依照上述规定,交警大队对孙某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记6分地决定,并无不当。
孙某随即辩驳,退一步来说,即使自己接打电话,那也是为了规避《交通安全法》中关于“高速公路禁止接打电话”的规定。
如果说行驶途中不能接打电话,倒不如停下来更安全一点。
值得注意的是,占用应急车道并不是接打电话退而求其次的选择。
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作为专门供工程救险、消防救援、医疗救护或民警执行紧急公务等处理应急事务而使用的“生命救援通道”,一旦被违法占用,不仅可能导致高速公路拥堵加剧,还会对生命救援、清障疏导等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既违法又危险。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交警大队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孙某要求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案件受理费50元,由孙某负担。
最后,亲爱的读者朋友,你怎么理解应急车道的“急”?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来源:今日头条)